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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投资企业高管可优惠办居住证

2010-07-31 08:13:38 阅读次 字体:[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明年起,来沪投资企业经过认定后,其主要投资者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时候,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昨天的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周贤行在介绍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主要内容时,表示上海正在大力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据介绍,《政策意见》共有26条,而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部分共11条意见,占整个《政策意见》近一半篇幅。


  周贤行告诉记者,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服务来沪投资企业的相关需求,根据上海的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证制度等这方面的形势变化的要求,《政策意见》中提出: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主要是指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发展领域的投资企业,根据实际投资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等企业经营的状况,对其主要投资者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时候,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其中,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而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


26条《政策意见》鼓励企业来沪投资


  新出台的《政策意见》主要明确了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发展的产业导向,对投资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给予重点支持。为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享受“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在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奖励活动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还将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帮助各地来沪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为各地来沪开展经贸和各类推介活动提供相关协调服务等。(张骏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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